其它类型纠纷赔偿调解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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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甘肃誉顺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行政赔偿调解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法院 |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行政赔偿调解书 (2019)甘0103行赔初11号 原告:甘肃誉顺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杨永泰,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金平、侯佳音,甘肃策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 负责人:康成权,该局局长。 出庭负责人:李万鹏,该局综合执法中队队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局干部。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江,甘肃经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甘肃誉顺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誉顺翔公司)因与被告永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永登住建局)行政赔偿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2日作出(2018)甘0103行赔初21号行政判决书,永登住建局不服,提起上诉。2019年7月25日,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甘01行终92号行政赔偿裁定书,裁定撤销判决,发回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9年2月18日,原永登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因政府机构改革,并入永登住建局。 2016年5月26日,甘肃省公路路政执法管理局与兰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联合下发《关于对兰州至中川机场高速公路沿线广告牌进行清理整治的公告》,要求原告自行拆除修建兰州至中川S1机场高速公路K9+600米上行一处广告牌(版面尺寸8×18×2米)。期间,原告未自行拆除。2017年4月10日,原永登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在未向原告作出并送达书面强制拆除决定的情况下,将上述广告牌强制拆除。2017年12月19日,兰州铁路运输法院作出(2017)甘7101行初398号行政判决书,判决确认原永登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拆除行为违法。判决生效后,原告遂提起本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永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原告甘肃誉顺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补偿已拆除的S1机场高速公路K9+600米上行处广告牌一块的残值损失20000元,支付鉴定费4000元,合计24000元,于2020年2月20日前一次性付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 连 霞 人民陪审员 秦战霞?人民陪审员李毓萍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王 珊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3-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