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备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浙江云宇建设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筑设备纠纷 |
| 法院 |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浙江云宇建设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支付原告金华市婺城区龙门塔吊租赁站租金(含进出场费)197249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50000元。 二、被告浙江云宇建设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支付原告金华市婺城区龙门塔吊租赁站因诉讼产生的律师代理费10000元。 三、驳回原告金华市婺城区龙门塔吊租赁站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58元、公告费260元,合计541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浙江云宇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2-12 |
| 发布日期 | 2020-03-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