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发布于:2021-04-0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协助执行通知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

协助执行通知书

(2021)桂0311执保121号

桂林市临桂区不动产登记局:

我院依法受理申请人田力、农薇与被申请人杨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于2021年3月22日作出的(2020)桂0311民初72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下列事项:

一、查封被申请人杨熙名下的位于桂林市临桂区正大花园11#1-7-4的房产【不动产权证号:桂(2018)临桂区不动产证明第0023783号、桂(2018)临桂区不动产证明第0023784号】。

查封、扣押期间,非经本院许可,不得隐藏、转移、转让、赠与、抵押、变卖、毁损查封、冻结、扣押财产。

附:(2020)桂0311民初72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1份


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1-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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