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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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7)粤0104民初1777号民事判决; 二、***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返还6686057.35元及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以6686057.35元本金为基数,从2016年3月23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 三、***、***、***、台山市春海农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二项中***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三分之一的清偿责任; 四、驳回***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84566元,由***负担21112元,***负担47591元,***、***、***、台山市春海农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586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5900元,由***负担38451元,***负担17449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3-05 |
| 发布日期 | 2020-03-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