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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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2019)粤0784民初10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2019)粤0784民初10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 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鹤山支公司应在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87050.31元给***;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给原告。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2447.26元,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鹤山支公司负担2000.13元,***负担447.1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243元,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鹤山支公司负担4240.85元,***负担2.15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鹤山支公司二审预交了4243元,本院退回2.15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2.1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08-15 |
发布日期 | 2020-03-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