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4-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桂0903民初163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系原告母亲)。

代理人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

立案日期2021年1月16日

开庭日期2021年3月5日

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人民币70000元给原告;2、被告支付借款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7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0月12日起按年利率24%计付至付清之日止)给原告;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答辩意见被告未答辩。

查明事实2016年10月12日被告向原告借款70000元,当天被告签写《借条》,《借条》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2016年10月12日至2017年10月12日。约定借款利息按年利率24%计付。原告当天交付现金11500元和转帐58500元给被告。

本院意见原告主张被告欠其借款70000元,其提供了经被告签写的《借条》为凭。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70000元及支付借款利息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但至于借款利息应按法律规定的上限计付。

判决主文一、被告***应偿还借款人民币70000元给原告***;

二、被告***应支付借款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人民币7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0月12日起按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付;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计付至还清之日止)给原告***。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应于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

诉讼费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775元,由被告***负担。

上诉权利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梁 贤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陈本钦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1-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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