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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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中山北路支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川桂黄支行 |
类型 | 财产保全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资源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资源县人民法院 财产保全通知书 (2021)桂0329执保24号 莫崎、唐明峰、李万林: 本院在申请保全人莫崎、唐明峰、李万林与被保全人刘海清合伙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申请保全人莫崎、唐明峰、李万林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21年3月1日作出(2021)桂0329民初174号民事裁定书,现就保全情况告知如下: 一、已冻结被保全人刘海清在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北支行的账号62×××83-000156内的存款5001.68元; 二、已冻结被保全人刘海清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大河支行的账号62×××16内的存款41.59元; 三、已冻结被保全人刘海清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川桂黄支行的账户62×××21_156_1内的金额36.88元以及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中山北路支行的账户62×××89_156_1内的金额293.08元; 四、已冻结被保全人刘海清在广西灵川农村商业银行甘棠支行的账户30×××76内的金额57.81元。 以上总计冻结被保全人刘海清名下银行存款5431.04元,冻结期限均为一年。经网络查控被保全人无其他可供保全的财产,保全事项未能全部实施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2021)桂0329执保24号以部分保全的保全方式结案。 特此告知。 资源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 资源县人民法院 财产保全通知书 (2021)桂0329执保24号 刘海清: 本院在申请保全人莫崎、唐明峰、李万林与被保全人刘海清合伙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申请保全人莫崎、唐明峰、李万林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21年3月1日作出(2021)桂0329民初174号民事裁定书,现就保全情况告知如下: 一、已冻结被保全人刘海清在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北支行的账号62×××83-000156内的存款5001.68元; 二、已冻结被保全人刘海清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大河支行的账号62×××16内的存款41.59元; 三、已冻结被保全人刘海清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川桂黄支行的账户62×××21_156_1内的金额36.88元以及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中山北路支行的账户62×××89_156_1内的金额293.08元; 四、已冻结被保全人刘海清在广西灵川农村商业银行甘棠支行的账户30×××76内的金额57.81元。 以上总计冻结被保全人刘海清名下银行存款5431.04元,冻结期限均为一年。经网络查控被保全人无其他可供保全的财产,保全事项未能全部实施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2021)桂0329执保24号以部分保全的保全方式结案。 特此告知。 资源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 资源县人民法院 财产保全通知书 (2021)桂0329执保24号 本院在申请保全人莫崎、唐明峰、李万林与被保全人刘海清合伙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申请保全人莫崎、唐明峰、李万林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21年3月1日作出(2021)桂0329民初174号民事裁定书,现就保全情况告知如下: 一、已冻结被保全人刘海清在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北支行的账号62×××83-000156内的存款5001.68元; 二、已冻结被保全人刘海清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大河支行的账号62×××16内的存款41.59元; 三、已冻结被保全人刘海清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川桂黄支行的账户62×××21_156_1内的金额36.88元以及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中山北路支行的账户62×××89_156_1内的金额293.08元; 四、已冻结被保全人刘海清在广西灵川农村商业银行甘棠支行的账户30×××76内的金额57.81元。 以上总计冻结被保全人刘海清名下银行存款5431.04元,冻结期限均为一年。经网络查控被保全人无其他可供保全的财产,保全事项未能全部实施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2021)桂0329执保24号以部分保全的保全方式结案。 特此告知。 资源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1-04-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