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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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林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
法院 | 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扣押被申请人宁汉国所有的无号牌洒水车(发动机号:YCD4F32-129,车辆识别代号:LXUX4C446L4058869。)一辆,期限为两年。 案件申请费32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裁判日期 | 2021-03-02 |
发布日期 | 2021-04-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