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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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东兴市源振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港鑫置业有限公司 广西港中旅投资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预售纠纷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应超娥与被告广西东兴市源振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四份《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 二、被告广西东兴市源振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应返还原告应超娥购房款527160元及利息(计算方式:以52716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9%自2012年6月9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广西东兴市源振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原告应超娥263580元; 四、驳回原告应超娥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14288.88元(原告应超娥已预交),由被告广西东兴市源振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2288.88元,原告应超娥负担2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应超娥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被告广西东兴市源振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四份,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14288.88元(收款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账号:20×××77,开户行:农行南宁市万象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9-11-22 |
发布日期 | 2020-03-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