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塘下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瑞安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塘下支行编号826002016个循字00319号《循环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30万元、期内利息2219.74元、逾期利息(以本金3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7日起按月利率9‰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复利(截至2019年8月26日为3.30元,其余以期内利息2219.74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7日起按月利率9‰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并扣减1.6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833元,减半收取计2916.50元,保全费2020元,合计4936.50元,由被告***负担,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11 |
发布日期 | 2019-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