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0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道明华建设工程项目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盛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凯里盛运环保电力有限公司
山西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8)黔26民初90号民事判决第一、三、四项;

二、撤销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8)黔26民初9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驳回安徽盛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上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19,601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224,601元,由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凯里盛运环保电力有限公司、安徽盛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3,296元,由安徽盛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0,000元,由山西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负担3,29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19-09-26
发布日期 2020-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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