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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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道明华建设工程项目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盛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凯里盛运环保电力有限公司 山西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8)黔26民初90号民事判决第一、三、四项; 二、撤销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8)黔26民初9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驳回安徽盛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上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19,601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224,601元,由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凯里盛运环保电力有限公司、安徽盛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3,296元,由安徽盛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0,000元,由山西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负担3,29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09-26 |
| 发布日期 | 2020-03-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