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1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东方化肥有限公司
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平路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东方化肥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平路支行借款本金12999276.06元、罚息为684334.69元、复利14681.57元,共计13698292.32元及自2018年6月2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计算)。

二、被告东方化肥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平路支行律师代理费137000元。

以上一、二项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86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生效后,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提出申请的期限为本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次日起二年内。

裁判日期 2018-07-26
发布日期 2020-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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