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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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运输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州海事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河南省畜产品进出口有限公司向原告东方海外货柜航运有限公司支付货物退运费用人民币280,774元及该款项2018年10月16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的利息(2018年10月1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河南省畜产品进出口有限公司向原告东方海外货柜航运有限公司支付码头堆存费人民币375,440元及该款项2018年12月22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的利息(2018年12月2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东方海外货柜航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给付金钱义务,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982.19元,由原告东方海外货柜航运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19,963.69元,由被告河南省畜产品进出口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7018.5元。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东方海外货柜航运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河南外运保税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河南省畜产品进出口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3 |
| 发布日期 | 2020-03-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