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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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涿州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分项赔偿限额内和商业三者险保险金额内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医疗费及***、***、***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共计155200元。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共计539890.65元。 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涿州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关于王某甲的车上人员险10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四、驳回原告***、***、***、***、***其余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8752元,由原告承担12637元,被告***承担6115元。因原告***、***、***、***、***已预交,被告***应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其应承担的费用直接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07 |
| 发布日期 | 2020-03-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