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1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河北永固水泥制品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涿州市支公司
保定市第二中心医院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涿州市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11982.24元。

二、被告***在本案中不承担赔偿责任。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1925元,由原告负担347元,被告河北永固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负担157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17
发布日期 2020-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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