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黑0602执492号 徐凯光(申请人)、魏娜(被执行人): 魏娜与徐凯光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黑0602民初487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1660.56元及执行费。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依法查找了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1660.56元,此案执行完毕。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20)黑0602民初487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十五条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执行内容,经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或者是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可以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执行完毕应当制作结案通知书并发送当事人。双方当事人书面认可执行完毕或口头认可执行完毕并记入笔录的,无需制作结案通知书。 执行和解协议应当附卷,没有签订书面执行和解协议的,应当将口头和解协议的内容作成笔录,经当事人签字后附卷。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1-04-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