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青龙湖腾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棕榈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国开东方城镇发展投资有限公司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什刹海支行 北京东方美高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德汇工程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北京青龙湖腾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支付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762447.75元; 二、北京青龙湖腾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支付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利息(以309991.62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26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三、北京青龙湖腾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支付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利息(以452456.13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23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四、北京青龙湖腾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支付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利息(以30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26日起至2019年4月30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五、驳回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783元,由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254元(已交纳),由北京青龙湖腾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0529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北京青龙湖腾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29 |
发布日期 | 2020-03-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