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浙江温州洞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洞头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洞头支行借款本金502245.5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5.88%人2019年1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二、被告***未履行上述第一项还款义务,则依法拍卖、变卖被告***、***共有的坐落于温州市洞头区的房产[洞国用(2007)第××号、洞房权证北岙字第××号],所得价款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洞头支行优先受偿; 三、被告***对被告***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浙江温州洞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924元,减半收取计4462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9-08-05 |
| 发布日期 | 2019-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