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黑龙江肇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站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清偿原告黑龙江肇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站支行借款本金25万元及至2019年1月2日利息、罚息77,328.13元,本息合计327,328.13元;以后利息以借款本金25万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利率及罚息规定,自2019年1月3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 二、被告***如未在上述履行期限内自动履行给付义务,原告黑龙江肇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站支行可以以拍卖、变卖被告***、***共有的坐落于肇源县超等乡有利村,房产证号为字第××号,建筑面积为77㎡的住宅和被告***所有的坐落于肇源县超等乡有利村,房产证号为字第××号,建筑面积为196㎡住宅的所得价款在第一项款项范围内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10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0 |
| 发布日期 | 2020-03-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