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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彬州恒晟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彬州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彬州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彬州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47649.36元、护理费1168元、营养费900元、交通费2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500元、伤残鉴定费1860,以上共计57277.3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00元,由被告***承担616元,由原告***承担18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1-21 |
| 发布日期 | 2021-04-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