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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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 |
类型 |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陕0102执1525之一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陕0102执1525之一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住***。负责人:吴雷鸣,西安分行行长。被执行人:***,女,1973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20)陕0102民初70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开户信息、房产及车辆登记信息、工商登记信息等财产;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案款18581.27元及利息全部未受偿,执行费179元未缴纳,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限制消费。被执行人***应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陈东荣审判员杨睿审判员白龙二○二一年三月十八日法官助理米志宏书记员张爱艾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1-04-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