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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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舞钢市粮食购销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舞钢市奥利丰快捷酒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舞钢市粮食购销公司支付租金1609666元、违约金75930.73元,合计1685596.73元; 二、驳回舞钢市粮食购销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151元,由舞钢市粮食购销公司负担106元,由舞钢市奥利丰快捷酒店负担2004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03 |
发布日期 | 2020-03-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