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1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重庆四联新能源有限公司
江苏溧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曲阳绿谷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北清清洁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
法院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重庆四联新能源有限公司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溧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共计5,500,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8月4日至2019年5月6日为261,250元,自2019年5月7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至实际支付之日);

二、被告曲阳绿谷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溧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4,990,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8月4日至2019年5月6日为237,025元,自2019年5月7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至实际支付之日);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7,730元,由被告重庆四联新能源有限公司负担45,998元,被告曲阳绿谷新能源有限公司负担41,73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9-25
发布日期 2020-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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