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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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广东威士达智能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深圳市东海悦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返还借款268443.46元; 二、限被告广东威士达智能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深圳市东海悦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利息3773元; 三、限被告广东威士达智能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深圳市东海悦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以268443.46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从2019年1月29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四、限被告广东威士达智能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深圳市东海悦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20000元、担保费2400元; 五、被告***、***对本判决第一、第二、第三、第四判项确定的债务向原告深圳市东海悦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广东威士达智能设备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六、驳回原告深圳市东海悦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为6563元,诉前财产保全费4040元,合计1060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深圳市东海悦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1046元,由被告广东威士达智能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共同承担955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7 |
| 发布日期 | 2020-03-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