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1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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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沭阳锦丰物流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000元,在商业险合同约定范围内赔偿141901.2元;

三、***赔偿***、沭阳锦丰物流有限公司停运损失21583.8元,肥乡县金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驳回***、沭阳锦丰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96元,保全费1020元,共计5416元,由***、沭阳锦丰物流有限公司负担786元,***负担463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03-30
发布日期 2020-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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