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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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沂南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沭阳锦丰物流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000元,在商业险合同约定范围内赔偿141901.2元; 三、***赔偿***、沭阳锦丰物流有限公司停运损失21583.8元,肥乡县金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驳回***、沭阳锦丰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96元,保全费1020元,共计5416元,由***、沭阳锦丰物流有限公司负担786元,***负担463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03-30 |
| 发布日期 | 2020-03-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