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金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发布于:2021-04-0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结案通知书
案号 -
案由 罚金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新32执恢11号

巴图巴依尔:

巴图巴依尔罚金一案,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17)新32刑初1号刑事判决书,巴图巴依尔被判处罚金20万元。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案号(2020)新32执16号,执行标的为罚金20万元,已执行到位3903元,因被执行人巴图巴依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20年6月6日作出(2020)新32执16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21年3月29日巴图巴依尔的亲属主动将50000元罚金缴纳至本院账户。本院立案,恢复执行,恢复执行标的50000元,现已执行到位50000元。(2021)新32执恢11号执行案件,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1-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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