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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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桦甸市双沣米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轮候查封被申请人***名下,座落于桦甸市,房屋建筑面积为217.2平方米,不动产权证号为XXX号房屋的产籍,查封期限为三年; 轮候查封被申请人桦甸市双沣米业有限公司名下,座落于桦甸市,房屋建筑面积为164.68平方米,不动产权证号为XXX号房屋的产籍,查封期限为三年; 轮候查封被申请人桦甸市双沣米业有限公司名下,座落于桦甸市,房屋建筑面积为200.2平方米,不动产权证号为XXX号房屋的产籍,查封期限为三年; 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冻结手续,逾期未到人民法院办理续行冻结手续的,冻结的效力消灭。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0-01-10 |
发布日期 | 2020-03-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