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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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理州中心支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安市分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凤城市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凤城市支公司赔付原告***77,424.71(70,192.1元+7,232.61元)元。此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完毕。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332元,减半收取666元,由被告***承担,此款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交付执行款时一并支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判决规定履行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两年。 |
| 裁判日期 | 2019-11-27 |
| 发布日期 | 2020-03-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