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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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鹏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东港房地产实业开发有限公司 辽宁鲲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东港宝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东港市新源热力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辽宁鲲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东港市新源热力有限公司19816359元,并自2019年8月23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支付利息; 二、驳回原告东港市新源热力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辽宁鲲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0700元,由被告辽宁鲲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执行时将此款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6 |
| 发布日期 | 2020-03-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