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东港房地产实业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赠与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协助原告宋宛益将东港市大东管理区大东小学东小区4号608室的所有权登记至原告宋宛益名下; 二、被告东港市房地产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于上款中的行为予以协助。 如被告***、***、东港市房地产实业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协助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支付迟延履行金。 案件受理费2740元,公告费560元,原告预交,由被告***、***承担。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6 |
| 发布日期 | 2020-03-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