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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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铭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天津红鬃马医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协助执行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协助执行通知书 (2021)津01执恢9号 ×××: 郭春起与天津红鬃马医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铭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姚湧、姚原、上海铭源数康**物芯片有限公司、赵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津01执恢28号民事判决(或其他生效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写明协助执行的原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6条/第38条/第50条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 ……。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附:(2020)津01执恢28号裁定书 联系人:殷焱联系电话: 本院地址:邮编: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1-04-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