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吉0221执378号 申请执行人:***,男,****年**月**日生,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男,****年*月*日生。汉族,无职业。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吉0221民初1870号民事调解书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10,000.00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2019)吉0221民初1870号调解书确定10,000.00元及利息中的1,600.00元,已执行完毕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本次申请执行的权利已全部得到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1)款第一项、第十五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2019)吉0221民初1870号民事调解书中确定的1,600.00元执行完毕,本次申请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1-04-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