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发布于:2021-04-0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结案通知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吉0221执378号

申请执行人:***,男,****年**月**日生,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男,****年*月*日生。汉族,无职业。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吉0221民初1870号民事调解书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10,000.00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2019)吉0221民初1870号调解书确定10,000.00元及利息中的1,600.00元,已执行完毕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本次申请执行的权利已全部得到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1)款第一项、第十五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2019)吉0221民初1870号民事调解书中确定的1,600.00元执行完毕,本次申请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1-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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