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
类型 |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青2801执恢34号 卜俊玲、徐巧玲: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卜俊玲与被执行人徐巧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21年2月22日立案恢复执行,本案申请标的20300元,执行费205元,从徐巧玲为被执行人的(2013)格尔木执字第247号案件中,将该案案款20505元转移分配至(2021)青2801执恢34号案件,本院于2021年4月1日将执行款20300元转付申请执行人卜俊玲,将案件执行费205元转入本院执行费账户。至此,申请执行人卜俊玲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14)格民初字第659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本案以执行完毕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1-04-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