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案件执行执行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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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陇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城中南小街支行 青海陇商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西宁创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诉讼保全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诉讼保全结案通知书 (2021)青0104执保13号 申请人西宁创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海陇商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青海宏林东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青海陇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云存义、马军、马丽、妥学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价值6187097.75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2021)青0104民初7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青海陇商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青海宏林东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青海陇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云存义、马军、马丽、妥学华名下银行存款6187097.75元。2月4日,本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妥学华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晓泉支行6217004400006790788_156_1账户内的存款以6187097.75元为限予以冻结(实际冻结金额为人民币52794.24元),2月7日,本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马丽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城中南小街支行6230521940006750776账户内的存款以6187097.75元为限予以冻结(实际冻结金额为人民币2031.96元),2月20日本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青海陇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青海银行城东支行0301251000008287-00000001账户内的存款以6187097.75元为限予以冻结(实际冻结金额为人民币5073088.83元)。 本院作出的(2021)青0104民初75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6187097.75元,申请人基于以上民事裁定书依据的权利未能全部得到实现。 (2021)青0104执保13号案件保全完毕。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日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1-04-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