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孟州市裕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徐支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平遥县同利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焦作市林宸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襄垣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徐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及商业三者险限额内一次性赔付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鉴定费、施救费、车损等共计47862.56元,并将该款汇入襄垣县人民法院账户(户名:襄垣县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襄垣支行,账号:×××)。 二、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机动车损失保险、车上人员责任险(乘客)限额内一次性赔付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车损等共计74215.3元,并将该款汇入襄垣县人民法院账户(户名:襄垣县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襄垣支行,账号:×××)。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29元,减半收取1614.5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徐支公司负担532.8元,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负担823.4元,原告***、***负担258.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7-03 |
发布日期 | 2020-03-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