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0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堂县支行
四川省广泽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堂县支行偿还借款本金160601.74元及利息、罚息、复利(2019年6月19日前的利息、罚息、复利为9600.89元,2019年6月20日起的罚息以本金160601.74元为基数按借款利率上浮50%的标准计算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2019年6月20日起的复利以欠付利息为基数依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算);

二、被告四川省广泽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在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三、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堂县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12元,由被告***、四川省广泽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5
发布日期 2020-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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