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1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成都中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川0121民初3235号

原告:成都中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钟祖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代勇,四川金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飙,四川金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堂县三星镇幸福村村民委员会,住***。

法定代表人:杨才会。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村支部书记。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振华,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成都中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金堂县三星镇幸福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成都中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飙,被告金堂县三星镇幸福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杨才会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振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成都中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金堂县三星镇幸福村村民委员会支付工程质量保证金余款60000及利息。诉讼过程中,成都中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为判令金堂县三星镇幸福村村民委员会支付工程质量保证金余款50000及利息。事实与理由:成都中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金堂县三星镇幸福村村民委员会于2013年10月23日签订《三星镇幸福村至四方村道路路基施工合同》,合同约定该项目承包总价为1050000元。成都中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如期按质按量完成了修建工作。金堂县三星镇幸福村村民委员会在工程验收后,于2014年1月15日开始陆续向成都中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截止2016年1月13日,金堂县三星镇幸福村村民委员会共支付990000元,尚有60000元工程质量保证金未支付。

金堂县三星镇幸福村村民委员会辩称,双方最终确认的工程总价款为1040000元,尚余尾款50000元;成都中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工期完工,存在违约情形;案涉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且在保质期内经多次催告,成都中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拒不履行保修义务,剩余50000元款项扣减后不应再支付。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1.质量问题。金堂县三星镇幸福村村民委员会主张,案涉道路存在质量问题,成都中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照设计要求铺设厚度为10厘米的垫层。成都中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此不予认可,主张道路已经验收,不存在质量问题。金堂县三星镇幸福村村民委员会为证明自己的主张,举示了道路照片、证人证言及三星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出具的情况说明。成都中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以上证据均不予认可。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对自己主张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金堂县三星镇幸福村村民委员会举示的证据,不能证明案涉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其举示的道路照片没有拍摄时间,且道路的损坏可能存在多种原因,不能确定的指向道路存在质量问题。证人对施工过程的观察,无法确定道路存在质量问题。此外,案涉工程于2013年11月22日经过了验收单位的验收。故本院对金堂县三星镇幸福村村民委员会主张的事实不予确认。

2.工程延期。金堂县三星镇幸福村村民委员会主张成都中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照约定工期完工,实际完工时间为2014年1月8日,存在违约行为。成都中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此不予认可。本院认为,金堂县三星镇幸福村村民委员会举示的三星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情况说明能够证明,工程实际验收时间为2014年1月8日,工程存在延期的情况。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成都中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金堂县三星镇幸福村村民委员会于2013年10月22日签订《三星镇幸福村至四方村道路路基施工合同》,合同主要约定:1.工程内容为金堂县三星镇幸福村至四方村道路路基施工;2.道路路基全长6.357596公里,工程量详见设计图,可部分调整;3.工程总价为1050000元;4.工程期限2013年10月27日至2013年11月21日;5.工程结算付款方式为分期付款,保留10%的工程款作为质量保证金,保证金不产生资金占用费和利息;6.工程质保期为两年;7.质保期内发生质量缺陷,由成都中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无偿修复;8.验收时间为2013年11月22日,验收单位包括金堂县交通局交安办、村两委及监议事会;9.成都中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按时完工,逾期造成的损失由成都中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成都中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随后组织人员进场施工。2013年12月,双方进行了决算,确定工程总价为1040000元。案涉工程于2014年1月8日进行了验收。2014年1月13日起,金堂县三星镇幸福村村民委员会多次向成都中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付款,截止起诉之日,共计付款990000元。随后金堂县三星镇幸福村村民委员会以道路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未付余款。

本院认为,民事合同系当事人订立权利义务关系的自由意思表示,依法成立的合同关系受法律保护,合同相对人均应按照合同享有权利、履行义务,未能履行合同规定义务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成都中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金堂县三星镇幸福村村民委员会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合法有效。成都中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完成合同义务后,金堂县三星镇幸福村村民委员会负有支付合同价款的义务。金堂县三星镇幸福村村民委员会主张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应调减合同价款,因其主张无事实依据,本院对其抗辩理由不予采信。金堂县三星镇幸福村村民委员会主张成都中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存在工程延期的违约情形,本院对此予以确认。但金堂县三星镇幸福村村民委员会未举示证据证明违约造成的损害后果,本院对金堂县三星镇幸福村村民委员会要求因相对人违约而减少工程价款不予支持。

关于款项性质。成都中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主张剩余款项为质量保证金,金堂县三星镇幸福村村民委员会认为该款项为工程款余款。本院认为,该款项从性质上来讲应属工程质量保证金,金堂县三星镇幸福村村民委员会拒不支付该款的主要抗辩理由为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成都中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也认可该余款为质量保证金,可以视为双方改变了原合同对质量保证金的约定。结合双方对质量保证金不产生利息的约定,成都中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主张金堂县三星镇幸福村村民委员会支付工程质量保证金利息,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金堂县三星镇幸福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成都中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质量保证金5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被告金堂县三星镇幸福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解文阳

二零一八年九月十日

裁判日期 2018-09-10
发布日期 2020-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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