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04-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及逾期利息(其中3000元自2018年12月1日起,3000元自2019年1月1日起,3000元自2019年2月1日起,3000元自2019年3月1日起,3000元自2019年4月1日起,3000元自2019年4月1日起,3000元自2019年5月1日起,3000元自2019年6月1日起,3000元自2019年7月1日起,3000元自2019年8月1日起,3000元自2019年9月1日起,3000元自2019年10月1日起,3000元自2019年11月1日起,3000元自2019年12月1日起,3000元自2020年1月1日起,3000元自2020年2月1日起,2000元自2020年3月1日起,均计至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被告承担的受理费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当在送达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1-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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