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1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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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第十三建筑有限公司简阳建安分公司
四川华西集团(资阳)投资有限公司
四川省第十三建筑有限公司
成都鸿超通用设备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2018)川0106民初6089号民事判决;

二、四川省第十三建筑有限公司简阳建安分公司与四川省第十三建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成都鸿超通用设备有限公司货款1760837.03元及利息,利息以未付款为基础,从2016年10月27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为标准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

三、驳回成都鸿超通用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21998元,由成都鸿超通用设备有限公司承担220元,由四川省第十三建筑有限公司简阳建安分公司与四川省第十三建筑有限公司承担2177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1998元,由成都鸿超通用设备有限公司承担220,由四川省第十三建筑有限公司简阳建安分公司与四川省第十三建筑有限公司承担21778元。

若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01-18
发布日期 2020-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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