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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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河南濮阳开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鲁河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濮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鲁河信用社借款300,000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3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30日起按月利率9.9‰计算至2020年10月21日,扣除已付利息1,600元;后续利息自2020年10月22日起按月利率14.85‰计算至借款本息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履行连带保证义务后享有追偿权; 四、驳回原告濮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鲁河信用社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19 |
发布日期 | 2021-04-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