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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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汶上县清保汽修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伙食补助费等共计836042.51元; 二、限被告汶上县清保汽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伙食补助费等共计148877.35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85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负担8911.2元,汶上县清保汽修有限公司负担1485.2元,原告负担4455.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24 |
发布日期 | 2021-04-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