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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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2018)鲁0102民初743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即:“一、济南能臣经贸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贷款本金共计1661690.6元;二、济南能臣经贸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截至2018年8月13日的利息(含复利)共计456810.99元(之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执行)”; 二、撤销(2018)鲁0102民初7435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三、***、***、***、***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济南能臣经贸有限公司追偿; 四、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对济南能臣经贸有限公司设定质押的应收账款(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证明编号02314921000280763500号)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驳回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3850元,保全费5000元,由济南能臣经贸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3850元,由济南能臣经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2-24 |
| 发布日期 | 2020-03-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