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4-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货款50000元,并承担占用资金期间利息损失(以50000元货款本金为基数,自2020年12月10日起至款项返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0年12月20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5元(已减半)诉讼保全费620元,合计人民币114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于给付履行款时一并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溧阳市人民法院履行款缴纳账号:×××58,户名:溧阳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溧阳天目支行。

裁判日期 2021-02-22
发布日期 2021-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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