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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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货款50000元,并承担占用资金期间利息损失(以50000元货款本金为基数,自2020年12月10日起至款项返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0年12月20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5元(已减半)诉讼保全费620元,合计人民币114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于给付履行款时一并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溧阳市人民法院履行款缴纳账号:×××58,户名:溧阳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溧阳天目支行。 |
裁判日期 | 2021-02-22 |
发布日期 | 2021-04-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