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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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允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代偿款172378.36元并支付利息(以18445.04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22日起算,以18608.02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22日起算,以18647.59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21日起算,以18864.86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20日起算,以18378.82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21日起算,以12202.90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23日起算,以12087.84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22日起算,以12078.44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25日起算,以18505.16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3日起算,以24559.69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20日起算,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2倍、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2倍,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对被告***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88元,由被告***、***连带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公告费560元,由两被告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1-25 |
发布日期 | 2021-04-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