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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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通江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川1921执220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被执行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被执行人:***,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根据本院(2018)川1921民初3227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380000元及下差利息110000元。被执行人***、***以300000元为本金,从2017年12月31日起按年利率1%计算至债务清偿时止。被执行人***、***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400元,案件执行费72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查找到被执行人***、***名下等级有位于巴中市通江县××室镇××房屋【不动产权证书号:川(2017)通江县不动产权第0××5号,建筑面积421.33m2】,本院作出(2020)川1921执220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作出对***、***名下位于巴中市通江县××室镇××房屋【不动产权证书号:川(2017)通江县不动产权第0××5号,建筑面积421.33m2】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三年。根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执行。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五年内,本院将每六个月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财产。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本规定不服,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施忠诚 审判员 杨 彬 审判员 李 宁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郭佳乐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1-04-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