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有物返还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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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凌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渝北分公司 四川凌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占有物返还纠纷 |
| 法院 | 南部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四川凌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返还2000000元并赔偿资金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计算方式:以本金20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2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按照2020年5月20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计算);若被告***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损失计算至本金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对被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四川凌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88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23 |
| 发布日期 | 2021-04-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