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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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通江县金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通江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川1921执1839号 申请执行人:通江县金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地址四川巴中市通江县毛浴乡长江村一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21575257990J。 法定代表人:刘通平,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杨述文,巴中市通江县诺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被执行人:四川东华建筑有限公司,地址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大北街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002102584994。 法定代表人:熊亭善,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王显奎,巴中市通江县广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通江县金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东华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本院2019年12月25日作出的(2019)川1921民初3591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四川东华建筑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通江县金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1187192.5元,被执行人四川东华建筑有限公司定于2020年5月30日前一次性偿清,如果被告四川东华建筑有限公司未按期偿付货款,从逾期之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资金利息。案件受理费7542元,由被执行人四川东华建筑有限公司担。因被执行人四川东华建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通江县金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本院于2020年11月17日向被执行人四川东华建筑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义务,并承担执行费14272元,但被执行人四川东华建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调查,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四川东华建筑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四川东华建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作终本约谈,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执行。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五年内,本院将每六个月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财产。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本裁定不服,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施忠诚 审判员 杨 彬 审判员 胡燕文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郭佳乐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1-04-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