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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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平昌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在原告***处的借款本金110000元,并从2020年2月1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资金利息至付清之日为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2500元,依法减半收取1250元,由被告***负担。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08 |
发布日期 | 2021-04-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