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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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平武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绵阳法贵必行科技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6599.21元及利息损失(计算方式:以本金16599.21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自2020年11月10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绵阳法贵必行科技有限公司因诉讼产生的律师费1500元。 案件受理费252元,减半收取计126元,由被告***负担。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移送)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1-03-03 |
发布日期 | 2021-04-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