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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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南安市玉宝鞋业有限公司 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法院 |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立即停止侵害原告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第3028870号“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15000元; 三、驳回原告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425元,由原告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096元,由被告***负担32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11 |
发布日期 | 2021-04-02 |